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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是更可怕的疾病
http://www.100md.com 2010年4月27日 《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被精神病”是更可怕的疾病

    河南漯河的徐林东曾帮邻居到各级部门反映问题,2003年10月,正在北京上访的徐林东被乡政府抓回来,关进精神病院,6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昨日,徐林东终于回到了家,走时的黑发已经花白。几乎所有人都说“哪像精神病”(大河网4月26日)。

    如果不是媒体介入和执著坚持,恐怕徐林东至今仍在精神病院里“被精神病”着,直到他成了一个真正的精神病人。在一个崇尚法治、权利至上的社会,居然会发生这样不可思议的事情,既让人感到震惊,又让人深思。事实上类似的“被精神病”事件还有不少。4月9日,湖北十堰市居民彭宝泉和邓复华,因拍摄该市上访场面,被警方羁押后强制送入精神病院;2004年,黑龙江农民黄淑荣因上访被多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这说明,“被精神病”已经成为一种可怕的疾病,严重侵害着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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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精神病”是一种权力病,是失去制约的权力变得扭曲和疯狂。当权力可以把一名正常公民变为“精神病”,只因为他多次上访,“败坏”地方政府的形象时,这时的权力已蜕变为压抑群众申诉、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权力患了“臆想症”,群众变成“精神病”。哲学家福柯认为,在精神病的发现、诊治过程中,表面上看是知识、科学的作用,实则透出权力的魅影。如今,一些基层政府和干部为压制公民信访,给多少上访者戴上“精神病”的帽子。权力不被制约,徐林东就不会是最后一个“被精神病”者!

    “被精神病”还是一种制度病,是制度规范缺失的产物。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立法,到去年6月公布草案,其间历时25年,至今仍未能出台。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的事件屡屡发生。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担什么责也缺乏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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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1亿精神病人有“被精神病”之嫌

    媒体披露的一组数据令人愕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已超过1600万人。(5月29日《环球时报》)

    照此类推,每13个国人中就有一个染上精神病。精神病染病率之高,恐怕在世界也无出其右。更有甚者,有媒体甚至悲观预测,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升至四分之一。

    假若精神病统计数据准确,当然需要极端重视。但问题在于,1亿精神病人的数据从哪里来?相关机构在解释这个数据时有这么一句话:“按照国际上衡量健康状况的伤残调整年指标评价各类疾病的总体负担”,一个耳熟能详的词儿立马在笔者脑中浮现,这就是“与国际接轨”,这表明相关机构是按照国际习惯统计推算出这个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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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们不能轻率否定国际上通行的统计观察疾病方法,但中国与国外有诸多不同,中国的经济水平也与欧美经济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对疾病的认定标准也应该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以国外的标准推算出中国有1亿精神病人未免草率。同时,1亿精神病人数据的产生有着令人生疑的认定依据: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通过对1984年至1996年共13年间的1515例精神病刑事鉴定案分析得出结论,在接受刑事被告精神鉴定案的1515例中,患有精神疾病者1248例,约占82%。如何认定精神病人,显然还值得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防止精神病人在某些时候成了一些人达到目的的借口。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46岁的重庆市大渡口区居民胡某2004年4月与肖某离婚。那年夏天,他被肖某强行塞进了医院救护车,被送进一家精神病医院。尽管他反复告诉医生护士自己没有精神病,也从未看过精神病门诊,但还是没有人听他的。在近年的报道中,一些基层以精神病为由把某些上访者、钉子户强行关起来的案例已经不少,人们担心,如此大的精神病人比例数据,会不会为某些基层单位随便“抓人”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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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准确统计精神病人数据,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绝不可马虎从事。当然,质疑1亿精神病患者数据不等于否定精神病患者的存在。医治精神病人,既需要药物治疗,更需要精神治疗。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增强人们的团结互助精神显然是一剂良方。 (一吟)

    

    评论:梅州百余教师患精神病你信不信?

    粤东山区的梅州市教育、公安部门经过排查,发现校园内外备受精神疾患人员困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教师队伍中精神病患者超百人,山区农村的精神病人也经常到校滋事。(5月13日《羊城晚报》)

    虽然有关方面提到当地教师队伍中有超百人患精神病,而且言词确凿,但从常识判断,这种可能性并不大。这么多教师身患精神病,这样的新闻事件和社会现象也够恐怖的了,为什么当地迟迟不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出发点是什么?现在陡然间披露这样一种极不正常的问题,究竟出于何目的?这些疑问无法解释清楚,上述结论就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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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且,即使是政府有关部门经过统计后得出的结论,就可信了吗?河南某地上访农民徐林东,因帮助邻居上访被当地政府定性为“精神病患者”,一关就是六年半。在权力的需要之下,也未必不会出现原本没有精神病的教师,因为需要成为精神病。这是公众的疑虑之一。

    另外,精神病的准确判定尚属医学界难题,就像有关部门预测地震那样“不靠谱”。就上述教师群体百余名精神病患者而言,不排除有真正的精神病患者。但这百余名教师里面是不是也有被“冤枉”成精神病的?譬如:退休老教师中为了工资或待遇长期上访者,代课老师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落实政策而发过过激言词者……这些维权行为也有可能被一些地方领导当成“精神病”发作。

    校园安全关系社会福祉,但“精神病者众多”绝不是推诿校园安全的挡箭牌。从维护广大教师权益和维护学生安全的角度,对于教师的精神病鉴定一定要审慎对待。即使通过严格而又权威的鉴定,证实个别教师身患精神病,也应当持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其积极治疗并减轻费用负担,而不应长期对其不闻不问。(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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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燕赵晚报

    

    新京报:别让精神病人“被凶手”

    一桩命案的定谳全在口头上,丧失了起码的法律严肃性,如此破案必然受到质疑。

    近日一篇网帖称:2009年年底,尉氏县警方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将精神病人刘卫中抓走,二十多天后,警方宣布当地的“4·16”命案告破,指刘就是杀人凶手,但因其是精神病人,故又将其释放。当地公安称向媒体辟谣称:帖子中“抓精神病抵杀人犯”的说法,纯属捏造。(《新京报》4月30日)

    虽然对于警方是否“抓精神病抵杀人犯”以提高破案率仍在调查之中,但从已披露的相关事实看,精神病人刘某被警方先抓后放,被认定为命案的凶手。我们且分析一下,警方如此办案能否避免精神病人“被凶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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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看警方侦破此案的程序。刘被警察拘留20多天,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杀人供述。即便是普通的正常人,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也应该通知其家属,以便聘请律师,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更能保证公正办案。

    而事实是,刘卫中一直没有回家,家人多方寻找,才知道他被派出所所长“送敬老院去了”;几天后,刘家人被警方告知,刘已经牵扯到一起命案中;再过二十多天,刘的家人又被警方告知这个精神病人已经是一桩人命案的凶手,但不用负刑事责任,可以回家了。

    其中状况一变再变,警方没有提供一份法律文书,包括拘留通知书、鉴定结论,一桩命案的定谳全在口头上,丧失了起码的法律严肃性,如此破案必然受到质疑。

    再来看本案的证据。按警方说法,“经侦查,认定刘卫中确实杀了人”,所以命案告破。因为警方提到命案告破源于刘的“自首”,且尚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让人不禁担心,警方破案是否过分依赖于刘的“口供”?仅凭口供,还是精神病人的“口供”,是绝对不能定案的。那么警方就应给出更多的人证、物证、影像资料等等,证明这个精神病人是如何精心实施了“4·16”命案:杀人、肢解尸体、装入编织袋、沉入河中。这些证明必须构成严密的证据链,比如,指纹比对一致,凶器被起获,犯罪第一现场被确认,目击者的证明等等。当地警方表示,由于办案人员出差,具体案情目前尚无法披露,所以希望警方能给出更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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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倘若刘某就是凶手,警方的处置同样有不妥之处。警方放杀人犯回家,势必对社会造成危险。而且按《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经法定鉴定,若的确不负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甚至应由政府强制医疗。警方却如此轻易放凶手回家,既不强制医疗,也没有责令家属尽到监护义务,更易使人质疑其办案的严肃性。且如此有不作为的嫌疑,也容易使人质疑:警方是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甚至为了破案率而破案。

    本案中刘某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在执法机关面前是如此弱小,他既无法自我辩护,他也不会对自己的任何“罪行”负责。但司法机关更应该对他的清白负责,更应该对每一个公民的清白负责,必须用严格的办案程序与充分的证据,捍卫法律的尊严,回应关于精神病人“被凶手”的质疑。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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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精神病”事件:精神病院也应问责

    河南漯河市大刘镇农民徐林东,因为状告政府,居然在2003年10月被镇政府强行关进了精神病医院,一关就是6年半。在舆论的干预下,一波三折,徐林东终于回家。

    一个正常的公民为什么能被轻易地送进精神病院?相关的制度哪里出了问题?应如何补救?这些问题不解决,下一个徐林东,注定难以避免。

    “被精神病”的个案,自然与地方官员滥权有关,这理当通过行政问责严惩不贷。但是精神病院助纣为虐,轻易丧失医学伦理的底线,也不应被忽略。

    精神病院能够强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虽然不是公权力,但的确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并不像司法机关的人身强制措施那样,有法律明确规定,并处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所以,它很容易被滥用,沦为权力工具。而一旦被滥用,受害者就被剥夺了一切话语权、财产支配权、人身自由权。这是可怕的,而它的操作又是如此简便,难怪个别地方政府乐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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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理上分析,精神病人不是犯罪,国家原则上无权限制其自由,所以各文明国家明确以“自愿治疗”为原则,以“强制治疗”为例外。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关于强制治疗精神病人的法律,而一些医疗机构丧失职业操守、依附于地方权力,使得公民生活在“被精神病”的恐惧之下。

    事实很明显,徐林东思路清晰、言语适当,根本没有精神病,作为专业的精神病医生,应该比任何普通人都清楚。而从医院领导说“要镇政府批准才能离开”的话里,隐约可见他们屈从于当地政府的淫威,表现出了对生命和尊严的淡漠,默许、胁从了这一罪恶的发生。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强制治疗”的法律规定,但禁锢一个明显的健康公民,是有违医生的职业操守和起码的医疗规范的,这涉嫌违法,构成对徐林东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的侵害。精神病院和镇政府涉嫌一同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镇政府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医生违背良知和专业,滥用“强制治疗”,该如何担责,显然需要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主治”医生和知晓内情的医院领导者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其行医资格;严重者,甚至理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才能让医生和医院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真正有所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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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草案)已制定完成,其中明确规定了精神疾病治疗的“自愿原则”,在“准病人”被强制收治后,医疗机构应当在3日内,组织2名以上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对其进行复诊。即便如此,也有律师怀疑其是“自查自纠”,缺乏制度制约,难以杜绝徐林东式的悲剧。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精神病“强制治疗”的法律规定值得借鉴,例如,“强制治疗”限定的人群严格,只针对“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的严重病人;除医生把关外,还有设立由医师、心理师、社会工作师、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审查机构,对病人拒绝“强制治疗”或无法表达的情况进行审查,最后,司法还起着最终把关的作用,病人及其监护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强制住院。

    所以,只要法律完善,无论如何,像徐林东这样被强制“治疗”6年半的事,绝对不可能发生;更不可能发生“病人”和家属都要求出院,医院还要得到镇政府允许的咄咄怪事。我们希望将来的《精神卫生法》能充分考虑当下的现实,从制度上严密防范精神病的“强制治疗”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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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医院引发纠纷不可忽视

    近年来,精神病医院医疗纠纷诉讼备受社会关注。如上海的陈立案,广州的何锦荣案和邹宜均案,西安的纪术茂案,昆明的段嘉和案以及南京的吴翔案等,都因当事人状告精神病医院存在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犯,而在社会上流传得沸沸扬扬。

    我国目前精神病医院收治住院患者的惯例,是患者的近亲属向医院提供患者的病情、病史并要求对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双方签订委托同意书,预缴一定的治疗费用后,诊疗活动便由此开始。而在上述的医疗纠纷中,都以医院存在侵权行为为主要诉由,无形中使精神病医院多年运行的医疗惯例受到挑战。

    重视住院流程潜在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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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综合性医院相比,精神病医院的医疗服务更加特殊,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多是一过性的或短暂的,这是精神病医院的本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但即使这样,医院也应逐渐消除这些潜在的侵权行为的存在。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精神病医院的住院流程,确实存在侵害患者人身权利潜在性的环节或表现。

    首先,存在侵害患者民事权利的行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国对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宣告。而现实的做法是由患者的近亲属对患者的思维或行为作出判断,然后向医疗机构提出诊治的要求。一旦患者的精神疾病被诊断后,更是由其亲属行使所有的诊疗权利,包括限制患者出院或对外通讯自由等。

    实际上,在精神病患者中,只有部分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这部分患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由法定的部门履行法定的程序来确定,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我国精神病医院收治精神病患者住院,对由亲属认定或代理其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的做法采用默认的方式,无形中剥夺了患者自身的医疗选择权利。只要引发纠纷,医院很容易成为被告或被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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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存在侵害患者人身自由权的形式。

    我国大部分精神病医院的建筑布局多为铁门、铁窗等禁锢式病房,患者出入病房的行为是被严格控制的。这种管理方式的出发点是保护患者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但却是一种潜在侵害患者人身自由权的形式。尽管目前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对患者的精神伤害确实很大,不仅让患者出院后仍心有余悸,也使社会公众对精神病医院“谈虎色变”。

    第三,存在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

    精神病患者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之前,或经过治疗行为能力完全恢复,都享有与一般公民同等的知情权。目前的问题是,医务人员关注患者的病情恢复较多,往往忽视行为能力的恢复,认为患者没必要知道治疗方式或用药情况,很少让患者发表对治疗知情和选择的意见。

    第四,存在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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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住过精神病医院的患者,通常都忌讳谈及或被他人知道自己的病史。但有些精神病医院缺少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如为了宣传将患方赠送的感谢物品悬挂或摆放在醒目的位置让人参观,或为开展健康教育将痊愈患者的病历资料制成宣传品等,无形中将患者的住院信息泄露出去,有的直接给患者造成升学、就业、晋职或婚姻上的不良影响。上述诉讼案例,在患者对精神病医院的起诉中,几乎都有侵害患者名誉权的诉项。

    

    尽可能完善流程 积极应对诉讼

    尽管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主体、相关责任等作出规范,但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精神病医院必须强化依法行医的意识,想办法完善医疗流程,主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疗行为一旦引发纠纷诉讼,医院必须认真制订应诉策略,尽可能减少声誉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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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避免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目前,精神病医院被动限制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仍要注意不能因此长期限制患者的自由,有条件时尽可能给患者提供多一点活动空间和时间。对病情好转的患者应及时转入开放式病房,或允许患者在家人的陪护下自由出入病房。

    对于那些自制力逐渐恢复的患者,医院应清晰、完整地告知他们实施限制是必须采取的医疗措施,以消除他们对环境的恐惧。与此同时,医院须对涉及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活动或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避免潜在性的侵权行为出现。

    二、完善住院手续,明确责任意识。

    精神病医院接收住院患者,如果患者不是处于紧急或特殊的情况,接诊医师须明确患者是否具有明显的住院指征。若患者有足够的自知力并对住院与家人的意愿不一致时,医生须告知其家属强制患者住院治疗应承担的责任,并在医疗文书上注明原因和签字。对公安机关强制送入医院治疗或观察的患者,医院也必须坚持让主送人履行签字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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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好现行法律法规,规避诉讼风险。

    基于精神病医院接收患者住院的程序以及对某些患者采取的强制行为,是出于保护医疗安全的需要,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医院在应对医疗诉讼的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阐述医院现有的管理模式,重点是保证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患者其他权利的合法性应服从医疗的合理性,以人为本才是法律的根本。

    四、加强沟通,降低患者诉讼意愿。

    医患沟通不到位是目前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基于精神病医院的现状,医院更应该注重与患方进行沟通,详细说明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患者的管理要求等,征得患方的理解和配合。同时,医院应主动扩大服务范围,如与出院患者保持热线联系,定期指导他们巩固疗效、及时复查及进行康复训练。

    医院还应注重向公众宣传人类精神健康的意义,使公众掌握精神疾病是一种常见病,或只是一种心理感冒而已。加强医患沟通,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降低患者的诉讼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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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精神病界定该有国家标准避免错误收治

    哪些精神病人应强制入院,哪些应该在家看护,这些都应有个国家级的标准了。否则,以精神病之名将老公或老婆送去强制治疗,这样的人伦悲剧就不会只是文学的创造。

    近年来,精神病人制造的伤害案、杀人案乃至灭门案时有所见。由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系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警方也对这些特殊“嫌犯”毫无办法,对受害的家庭而言,法律正义远不能弥补近似天降横祸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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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是该收治的精神病人没得到收治,现实中也有不该收治的正常人却被收治的例子。媒体近期披露的两例个案中,深圳女子邹宜均,被与她有利益冲突的母亲和哥哥送进了白云心理医院。而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与他有利益纠纷的妻子送进了广州市脑科医院。事后都证实,他们并非精神病人。

    精神卫生领域中的这些乱象,经司法界、卫生界及公共传媒的多方疾呼,虽然广受关注也引起了一些职能部门的重视,但相应的制度推进依然步履维艰。这其中,最为人期待又耐人寻味的,莫过于《精神卫生法》的“难产”。从1985年起着手起草至今,24年过去了,仅有一份至少已经15次修改的草案。可就是这份“草案”,涉及的利益各方还在争论不休。

    据媒体报道,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其中规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医生复核,以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目的导致正常人住进“疯人院”。有法律人士言辞激烈地指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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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如何设立“复核程序”,都无法回避病人病情的最终决定权在医生——而不是在病人自己这一现实。在专业领域由专家说了算,是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一大趋势。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病,当然应该由精神病专家说了算。问题在于,谁是“精神病专家”又由谁来说了算?而且,有精神病也并不等于应强制送院。在精神病人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应否入院治疗总该有个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这个标准,又由谁来说了算?

    这可不是一个小问题。来自美国的一份资料显示,近七成美国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神问题,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需要经常去看心理医生或精神病医生。我不是专业人士,但不管是对心理医生还是精神病医生而言,他们的治疗对象都能够被称为“病人”吧。显然,大多数的“精神病人”是不需要被强制入院的。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中国约有5%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和精神障碍,其中1600多万人为精神病人。这大概不能作为中国人比美国人精神更健康的一个论据,可能是依据不同,也可能是标准不一,我们无须去探究。但数字本身却说明我国对精神病的重视程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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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先关注能否吃饱当然是人的第一诉求。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精神卫生问题理应得到国家重视。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积极筹备,并搭建利益博弈平台,实行开门立法。哪些精神病人应该被强制入院以防止其危害社会或危害自己,哪些精神病人应该在家由其监护人小心看护以及哪些人只是个性偏执还算不上是精神病人,这些都应有个国家级的标准了。否则,以精神病之名将老公或老婆送去强制治疗,让其有口莫辩,加害人反以监护人的名义霸占家庭财产,这样的人伦悲剧就不会只是文学的创造。(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精神疾病确定不应受医学以外的因素干扰

    社会期待已久的《精神卫生法》近日有了新的进展。据《南方农村报》报道,5月21日,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博士生导师刘协和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调研组成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力近日近日也透露,《精神卫生法》草案,有望规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复核诊断,以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目的导致正常人住进“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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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已经历经24年共十次修改,这一历程充分显示出了它背后更为复杂的现实背景。从当前社会对精神卫生立法的呼吁和期待来看,《精神卫生法》基于两点,一是在社会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精神障碍者作为一个社会中相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治疗、救济、就业、不受歧视和虐待等合法权益有待法律保障。二是在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中,精神病院收治乱象一再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一些地方将上访者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个人由于利益纠纷被关进精神病院的案例也一再出现。在民众的权利保护意识日渐增强的今天,后一个问题无疑更加突出,仅仅冀望于一部精神卫生领域的专业立法来加以解决还远远不够。

    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地说,一个正常的人被别有用心地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是一个正常人的权利受到了公权力或他人侵害,这样的权利保护本应在现有法律之下得到解决。

    由于精神疾病在病理上的特殊性,把正常人强送精神病院之恶在于,它不仅意味着对一个正常人强行作出了疾病医学结论,也隐含着对他的思维能力和行为的正当性的进行了质疑乃至否定的道德判断,精神病院也由一个进行精神治疗和康复的机构直接演变成了一个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机构。基于这样的病灶,将要出台的《精神卫生法》中有望开出了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复核诊断的药方,但如果不对公权力加以限制,不杜绝金钱的腐蚀,不维持司法的公正,只将希望寄托于医生的复核诊断未免过于简单。因为上访者被强送精神病院的事例早已经告诉我们,一旦公权力被滥用,精神病院的诊断就不可避免地变成了一块橡皮泥,任由强权一方随意拿捏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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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人类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而这种文明首先在于,我们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必须以精神疾病的严格和科学的诊断和确认为前提,精神疾病的诊断和精神病院对于患者的收治必须不被医学之外的任何人为因素所干扰和决定。而要做到这一点,让公权力严守边界,让法治的威信彻底树立无疑更为重要。

    

    南方日报:是到了重视“精神病”的时候了

    随着近年来社会发展的日趋复杂化,精神病问题逐步上升为一种社会公共问题。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而在广东则至少有100万人散落全省,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已经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对待精神病问题必须要有一个社会眼光,不能仅仅把精神病及其附属案件当做个案来抓。本报记者历经数月采访发现,精神病问题主要表现为三大问题:一是精神病人对社会治安等造成不稳定影响,同时他们自身的生存状况堪忧;二是精神病医院因财政、设施、人员等困难而无法满足社会需要;三是个别正常人被恶意送进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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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问题和当前对精神病所采取的法律、政策等息息相关。一方面,由于国家对精神病患者监护治疗机制不完善,针对精神病人的国家医疗补贴相对薄弱,患者救治遭遇到资金困难,这就使得大多数患者根本无人监护,更谈不上治疗,结果流落社会,自生自灭,甚至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冷漠情绪有增无减,在很难得到社会温暖的情况下,精神病人流落社会的结果是病情加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本报报道中所提及的陈建安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杀死兄长后,他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按规定应当释放回家,可惜他原来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拒绝接受,在没有得到康复的情况下,贸然将一个无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人回归社会,就很可能会再次发生悲剧。可是,谁应当来为此承担责任呢?

    精神病院吗?精神病院在卫生系统内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很多医院主要依靠拨款来维持生存,这还算是比较好的情况,即使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广东,也有七个地级市没有地市级精神病院,除了珠海以外,主要都是粤东和粤西的欠发达地区。由于政策上并未把精神病院当做公益性医院来办,财政拨款就难以上规模,可是,国内精神病人多数家庭条件较差,难以承担医疗费用,这就造成精神病院捉襟见肘,入不敷出,治疗效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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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上的困窘造成了部分精神病院唯钱是从,唯令办事。由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出现了一些正常人被强行送治的情况。这其中既有利益的因素———比如深圳女子邹宜均和千万富翁何锦荣都疑因利益纠纷被家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也有政治的因素———比如某些地方就出现了将部分上访户送精神病院的处理办法,以此来处置上访人员闹事。在这些事件中,精神病院成了被利用的工具。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现象,这等于改变了精神病院的主业,将之变为斗争工具,这就是精神病院近年来被妖魔化的主要原因。这个“妖魔化”,精神病院是要负一定责任的,但责任不独是精神病院要负,在上访人员送治现象中,显然更需要负责任的是决策者,而不是被动执行者。

    这都需要法律来明确权责,也需要政策加以改变,譬如设立专项治疗精神病基金,加大财政支出力度等,使得精神病院具备治疗和护理精神病人的能力。这是当下可以着手改变的事情。但光改变精神病院还不足以根治这个社会病,我们不妨学习一下在欧美和香港等发达地区流行的社工制度,通过专业的社工,对各个社区的人群进行精神和其他方面的护理,让这个社会更多的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感受到爱,感受到温暖,从而减轻社会矛盾,缓和精神病人与社会的疏离感。现在是到了好好重视精神病这个社会病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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